小心买楼送花园把戏或成空头支票

发表时间:2007-05-09 09:03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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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后,买楼附送的花园是否私有成了众多业主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不少楼盘纷纷打出买首层送花园、买顶楼送天台等促销招式,使本因地潮、隔热等问题不受青睐的首层和顶层变身为“香饽饽”。购房者往往为圆田园梦想对这些项目动心不已,甚至以略高的房价购进带花园的房子。但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却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有专家认为,这使赠送的花园、天台面临随时被收回的风险,是否真的如此呢?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有关业内人士和律师。

送天台花园未兑现上法庭也枉然

日前,广州大道某楼盘在促销广告中隆重推出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等。吴先生看中了该盘的一复式顶楼,以350多万元认购建筑面积约250多平方米的复式顶楼,买卖双方在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开发商承诺会送面积约93.9平方米的天台花园。但吴先生并未就此要求在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和合同中注明上述的优惠条件。

签订买房合同后,吴先生缴纳购房款106多万元、契税及综合费5万多元,却未能获赠天台花园,吴先生认为这造成了他购房的重大损失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但法院认为,开发商将顶楼复式房屋所有权卖出的同时就将应属整栋楼房所有业主方共同使用的天台许诺赠送,这种赠送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和无法实现的,应为无效的赠送行为,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最后这个业主索赔70万元的案子,法院判开发商只赔偿5万元。

即将在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如果开发商许诺赠送的花园属于公共绿地范围,或者许诺赠送的天台属于公共面积,是不能由开发商进行赠送的。这部分的赠送如果没有明文进行规定,可能会有被收回用作公共用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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